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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三字[87]第64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三字[87]第6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6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队,其经费来源由企业拨付,不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单位,其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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