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撤区建镇(乡)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字[87]第26号
全文有效
各地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粤发[1986]28号文关于撤区建镇(乡)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撤区建(乡)工作。这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本着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也不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经地、市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对撤区建镇(乡)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区建镇和撤区拼入原县属镇、县城镇的原区乡企业,暂仍按原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
二、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按省局批复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决定缓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