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使用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标志的通知
粤税外字[87]第126号
全文有效
省局(87)粤税外字第006号《关于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收时间的通知》明确了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方法和时间、现对三资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使用纳税标志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统一纳税标志,对我省境内(除深圳市外)三资企业的应、免税车船,从一九八七年度起,与国内企业的车船一样,使用省局今年制发的"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不再使用省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有关"车辆使用税"的纳(免)税标志的领发、保管、使用,请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0号文执行。
二、临时从香港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使用的完税标志,可按深圳市税务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临时从澳门进入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摩托车),仍按省局(80)粤税外字第16号文规定使用的"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