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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168号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粤府令[2008]第1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168号

失效

198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的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秕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更、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征收税额

  (一)车辆税额表

机动车:

乘人汽车,包括电车,12座位以下每辆,240元;  13-30座位每辆,280元;31座以上每辆,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拖卡按七折征收。对二吨以下的货车(包括既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其载重吨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税,一吨以上至二吨的,按二吨计税;二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  

乘人机动三轮车,每辆60元,

载货机动三轮车,按载重吨位,每吨60元  

营运拖拉机,按载重吨位,每吨30元,  耕田、营运两用手扶机每辆15元。  

  二轮摩托车,每辆48元,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三轮摩托车,每辆60元,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二)船舶税额表

机动船  (按净吨位计征):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501吨1,500吨  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  (按载重吨位计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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