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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粤府令[2008]第1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168号
失效
198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的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秕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更、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征收税额
(一)车辆税额表
机动车:
乘人汽车,包括电车,12座位以下每辆,240元; 13-30座位每辆,280元;31座以上每辆,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拖卡按七折征收。对二吨以下的货车(包括既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其载重吨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税,一吨以上至二吨的,按二吨计税;二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
乘人机动三轮车,每辆60元,
载货机动三轮车,按载重吨位,每吨60元
营运拖拉机,按载重吨位,每吨30元, 耕田、营运两用手扶机每辆15元。
二轮摩托车,每辆48元,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三轮摩托车,每辆60元,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二)船舶税额表
机动船 (按净吨位计征):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501吨1,500吨 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 (按载重吨位计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