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交纳房税、车船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政二字[86]第092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1日
接财政部[86]财政字第21号《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略称:“企业交纳的房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上述规定,省局明确:我省从明年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对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也应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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