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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0]26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0]2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6月24日发布;2011年6月24日实施)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62号

失效

2000.10.11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中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申请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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