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地税发[2000]21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1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0]2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6月24日发布;2011年6月24日实施)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13号

失效

2000.08.18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在省局批准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调高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