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09.10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高收入个人的界定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年收入达到或超过6万元(可参考上年度个人收入确定)的个人列为高收入个人。
二、对高收入个人的征管措施
(一)明确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
各征收单位必须落实扣缴单位的扣缴登记工作,对还未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收)税务登记表》登记工作的单位要迅速补回登记;对还未落实签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单位要督促其迅速签定,明确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新《征管法》颁布后,原《责任书》中部分内容有所改动,因此,各征收单位要与已签定过《责任书》的扣缴单位再次重新签定新版《责任书》(式样见附件1)。
(二)调查登记,建立个人专门档案
各征收单位要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特别是要参照总局文件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确定范围,对达到或超过上述收入标准的个人要进行核实、登记,逐个填写《中山市高收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建立个人档案专门管理,《登记表》存放于所属单位的永久资料档案进行保存。
(三)加强申报跟踪工作
各征收单位要根据《中山市高收入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内容,组织人员在GDLTIS中参照外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模块要求,逐人录入相关的登记资料。对上述经过登记的高收入人员,要求扣缴义务人为该部分人员单独申报个人所得税,征收单位在接受扣缴义务人申报时,要单独为上述高收入人员开具税票。
三、关于重点税源分级管理
为及时掌握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各征收单位对扣缴义务人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个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建筑包工头、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应分别不同类型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填入台帐(格式见省局文件的附件3和附件4)备份并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各取前10名上报市局备案。
为及时了解本文件的贯彻情况和向上级汇报我市的工作,请各征收单位于11月1日前将组织开展本次工作的情况总结上报市局税政科。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书(略)
2.中山市高收入人员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