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外派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1]93号
全文有效
2001.06.13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中山市外派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市局已掌握的我市部分外派人员名单将另行通知相关征收单位。各相关征收单位应迅速做好其2000年度(税款所属时期)税款的补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将辖内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纳入正常管理。
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中山市外派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本市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税法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本市机构派往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比照境外执行,下同)机构任职、受雇、工作的个人(即本办法所称的外派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外派人员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外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所得来源地。
外派人员能够提供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任职、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可判断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外派人员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地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外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任职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处支付,均应根据上述有效证明文件分别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分别减除费用计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月减除费用800元计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月减除4000元(费用800元,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下同)计税);
(二)外派人员仅在中国境外机构任职,而在中国境内机构没有任职的,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处支付,均视作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月减除4000元计税;
(三)外派人员仅在中国境内机构任职,在中国境外机构没有任职,但又不定期被派往中国境外公干的,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处支付,均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月减除费用800元计税。
第六条外派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及有关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本市派出机构支付的,本市派出机构为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机构支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其本市派出机构代征税款。
第八条外派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 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 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代征税款的。
第九条本市派出机构应于每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包括:外派人员姓名、身份证及护照号码、境内和境外任职职务、派往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纳税情况等。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代扣代缴或代征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派出机构,应按月扣缴或代征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代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外派人员,应在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本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地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向本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港、澳地区纳税年度均是公历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外派人员在纳税年度中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本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取得的所得为美元、日元或港元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外派人员取得的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上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在年度终了后申报缴纳的,对已经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元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本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本市派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