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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2]8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发[2002]8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2]85号

全文有效

2002.04.0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务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厦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尽快发给扣缴义务人。

二、自2002年起,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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