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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2.01.10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2年1月(税款所属时期)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市局以中山地税发[1998]261号转发)第二、三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市局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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