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2.01.10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2年1月(税款所属时期)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市局以中山地税发[1998]261号转发)第二、三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市局将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