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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1995]17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09-29 粤国税函[1995]17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应临床用血浆征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5]17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5月10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韶国税发[1995]59号文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血液中心(站)供应临床用血浆,暂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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