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
珠地税发[1995]2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2日
对中央在珠海经济特区办的企业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归属问题,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15号文和[88]财税字第040号文规定:“除特区的国有银行外,特区内联企企业、内资独资企业,不论组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因此,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在珠海特区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事业的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按15%的税率计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