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4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9号,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提高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运输、保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制度上、措施上重视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局、本地区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各市要将本市(含所属县、市)落实国税发[1994]269号文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六月底前报告省税务总局。
二、充实发票管理人员,落实专用发票安全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尽快充实发票管理人员,对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发放等环节的工作要健全制度,明确分工和职责范围,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不允许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如因责任不清,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等原因造成专用发票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为了保证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方便专用发票的运送,有条件的市(地级市)发票管理科(所)应配置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