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外[1994]22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通知”第二条 所讲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就增加金额部分或续签合同所载金额部分贴花。
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7日国税发[1994]9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