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税发[1993]210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通知

粤税发[1993]210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通知

09-29 粤税发[1993]21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通知

粤税发[1993]210号

全文有效

      为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现将“机动车(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印发各地,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全省统一启用,同时停用原“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由各市税务局负责按省局设计的式样(见附件)统一印制,自编号码,发给纳税人使用,并收回工本费。

      二、对记录卡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并建立"领、用、存"登记制度。

      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