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的通知
粤税发[1993]210号
全文有效
为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现将“机动车(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印发各地,自一九九四年度起全省统一启用,同时停用原“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册”。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由各市税务局负责按省局设计的式样(见附件)统一印制,自编号码,发给纳税人使用,并收回工本费。
二、对记录卡要严格管理,认真填写,并建立"领、用、存"登记制度。
请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