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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农税[1992]3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提取契税征收经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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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提取契税征收经费比例的通知

粤财农税[1992]38号

全文有效

1992年9月30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省房地产转移的数量日益增加,契税收人随之增长。为了加强契税的征管工作和贯彻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78 号文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对于一些地方为便于征收管理暂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的仍可继续执行。

  二、现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其征收经费的计提,在上级对契税征管工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采取过渡的办法:以一九九0年、一九九一年实际征收契税额的两年平均数作为征收基数(一九九0 年开征契税的按两年平均数,一九九一年开征的按一九九一年征收额为基数),从一九九二年起,凡征收额达不到征收基数的,仍按实际征收20%的比例提取;超过基数部分则按5 %的比例提取。

基数的核定按一九九O 至一九九一年各市、县、区上报的农业税收年度决算报表数逐级核实审定,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三、凡一九九二年起才恢复契税征收工作的市、县、区,无论是委托代征还是财政部门征收,其契税征收经费一律按5 %的比例计提,不再核定基数。

  四、一些市、县、区财政局原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调减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比例的,仍可继续执行到一九九二年再改按上述第二点执行。

  五、对以上应提取的征收经费,均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属委托代征的,按核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由当地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契税征收经费开支范围:

  ( l )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契税征收政策的宣传,召开业务会议和征收票证的印制等费用,

  ( 2 )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代征人员经费开支。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粤革建[1979]256号、粤财农[1979]23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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