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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2]417号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住房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2]417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住房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2]417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和省税务局粤税发[1992]234号《关于住房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住房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一)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对各建设单位兴建的职工宿舍,凡以标准价格售给个人的,可在其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中扣除个人出资部分后,再按规定税率计证投资方向调节税。为了便于计算,简化退税手续,对其投资先按年度计划工作量扣除30%后的余额计算并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年度终了或竣工后两个月内,再按年度或竣工决算的实际完成投资额统一扣除30%后的余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从一九九二年起,各单位与个人合作建房,若持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个人交款凭证的,对其投资可按扣除个人出资部分后的余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完成并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宅,对其投资可给予零税率照顾,但必须持有《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依据,由税务部门予以核定。

  二、三、(略)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有关处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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