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2]16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危房改造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参与鉴别,并依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和省局粤税发[1992]305号文第五点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1992年6月2日国税发[1992]10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