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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函[1991]373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09-29 粤税函[1991]373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1]373号

全文有效

1991-12-11

  广东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你司粤劳险司[1991]145号文悉。考虑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筹集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对上述单位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帐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帐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二、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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