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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1]344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解释通知

09-29 粤税发[1991]34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解释通知

粤税发[1991]344号

全文有效

1991年10月16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发[1991]24号《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中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解释如下,请照执行。

  一、《决定》第二点中的第2小点。一般科研单位在不另增拨事业费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自浮工资总额,对自浮工资总额不超过50%的部分,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对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对其从减拨事业费中按规定提取的专项奖励福利基金,免征奖金税。

  二、《决定》第二点中的第3小点。具有法人地位的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和有技术开发能力的其他类型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之间进行以技术向生产转移的横向经济联合,对其从联合体中取得的收入,从获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进行联合生产,从获利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决定》第二点中的第4小点。对民办集体科研单位中试和研制的新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可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照顾。

  四、《决定》第二点中的第5小点。科技人员到集体企业参加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从事技术服务,集体企业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年度计算,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新增利润中按以下比例一次性提取报酬,年创利润在20万元以下的按利润提取5~8%;20万元以下部分提取1~3%,提取的这部分报酬可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五、《决定》第三点中的第3小点。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任务重,帐册健全,能正确核算盈亏的集体工业企业,在保证计税利润比上年增加的前提下,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按产品销售收入1%范围内提取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2.对大量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利润高的重点集体工业企业,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提高按产品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3.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按产品销售收入3%的范围内提取技术开发费。4.对生产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四个行业的集体工业企业。按四种产品销售收入计提技术开发费,最高不得超过产品销售收入10%,并以提取后四种产品不发生亏损为前提。

  六、《决定》第五点中的第1小点。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省科委确认属于集体所有制技术企业的,其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七、《决定》第五点中的第2小点。对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开发计划”的集体企业,经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高科技企业,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照顾。对高新技术产品,可按国家税务局[88]国税增字第061号通知[省局[88]粤税一字第317号通知转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八、《决定》第七点中的第2小点。对经省市计委、科委认定的中试基地的建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科研院所、高科技单位同企业联合对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进行中试,经省科委或省经委认可的中试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给予二年以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

  九、《决定》第八点第3小点中的“科研单位”,系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十、《决定》第九点中的第3小点。经省经委、省农委、省科委认可的集体企业和科技设计单位联合进行的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年利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间,超过50万元的部分应计征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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