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653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国税地函发[1991]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未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340号文(见地方税法规汇编《2》)有关征收房产税规定执行的,应予追缴。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 1年1月11日国税地函发[199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