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8]72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31日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
2.《个体工商户建帐通知书( )国税个,帐字( )号》(略)
3.《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格式。(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
过去几年,我市国税系统对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改革个体征管模式、推行持卡纳税以及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试点等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各基层单位在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改革方面进度不平衡;二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逐步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减少随意性;三是对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在加强征收管理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94号)的精神,为了配合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建帐建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
对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建帐建制工作,各级基层单位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思想认识。国务院提出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角度作出的决策,绝不是可搞可不搞的权宜之计。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建帐建制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清晰明了和可操作的政策规定,并明确了在区别情况、突出重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步骤和措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曾于1997年联合发出了《转发关于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501号),提出了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的试点安排。同时配合建 帐建制的实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发出《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穗国税发[1997]700号),体现了我市推行建帐建制的决心,为全面铺开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当前,由于在税务部门内部和社会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先发展、后规范”,或者“多发展、后规范”、“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影响了建帐建制和查帐征收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一方面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对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依法征税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快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建帐步伐,重点解决好个体私营经济不愿建帐、不会建帐、建假帐和建了真帐但因其综合负担过重难以据实征收等问题。对于不愿建帐的,要耐心引导和严惩重罚相结合;对于不会建帐的,要搞好培训和逐步过渡相结合;对于建假帐的,要税务稽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对于建了真帐而综合负担过重的,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乱收费,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负担和适当调整税负相结合。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年销售额不足100万元的商业企业,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税率由6%降到4%。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为4%以后,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营业额。这一规定其目的是减轻小规模商业建帐户的税收负担,引导定额户走建帐道路。我市国税系统各级基层单位,应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建帐建制工作,力求取得新的突破。
1.各单位要统一认识,明确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开展分行业、分期分批的业务培训活动,引导他们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对于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私营企业以及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复式帐,并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查帐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对于个体工商户应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行建帐建制,按照“先点后面、先大后小”的原则选择建帐业户,逐步扩大建帐户数;按照“先简后繁、先建后查”的原则,确定建帐形式和逐步扩大查帐征收户数。各单位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1999年内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区域范围内一定的比例和按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准来划分建立简易单式帐的范围,具体是:各区国税局对所属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业户,至少有40%比例的户数建立简易单式帐;各县级市国税局对所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业户,至少有30%比例的户数建立简易单式帐。同时,各单位要对1998年下半年内月平均销售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业户全面要求建立简易单式帐。在建帐过程中,对部分条件成熟的业户,可以转为建立复式帐,并继续给予一段理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内。暂仍可按原“双定”办法征税。从明年起各单位要考虑增加个体工商户试行查帐征收的户数,今后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建帐户和查帐征收户数的比例。
4.对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建立简易单式帐或者复式帐。但新办业户不能包括在上述要求达到的建帐户比例范围内。
5.对纳入建帐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个体工商户建帐通知书》,明确业户建帐的时间、建帐的形式及其它有关事项。如业户收到《个体工商户建帐通知书》后拒不建帐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重新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其限期建帐,逾期不建帐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
6.对暂不纳入建帐范围和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可暂缓建帐。各单位税政部门和征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属应建帐户和暂缓建帐户的审核工作要协调,原则上以税政部门为主。在审批业户暂缓建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审批。
7.在推行建帐的同时,仍然要坚持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无论是采用查帐征收的业户,还是已建帐或未建帐但仍采用“双定”方式征税的业户,都必须按照原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且要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对于虽未纳入建帐范围但申报不实的个体户,对已建帐但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业,一经检查发现,除补缴税款外,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逐步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
党的十五大以后,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契机,一大批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将转为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数量、规模及在国家财政收入、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将发生重大变化。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推行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开展,以推进征收管理法制化、实现征管模式转换、规范工作流程、简化纳税申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逐步试行建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程序。我局将以此作为今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工作方向,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特点,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依法治税,强化征管。规范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税额核定、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档案、税务检查、税源信息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从明年起,我局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特点,从三方面加以规范:一是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明确三个“循序渐进”。建帐户数的循序渐进,从大户试点到全面铺开;建帐类型的循序渐进,从简易单式记帐到复式记帐;征收方式的循序渐进,从“双定”征收到查帐征收。二是规范定期定额管理,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征税方式,把业户经营的行业、地段、面积、楼层、经济增长率等因素与“双定”营业额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业户的税收负担。三是规范纳税申报,明确业户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结合征管模式的转换,推广计算机的应用,以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的基础上,规范一些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程序。
三、调整“双定”户应纳增值税税额
为了配合推行建帐工作的开展,以及为逐步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各单位应加强对定额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逐步解决“双定”营业额偏低和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
根据1998年广州经济的增长速度和粤国税发[1998]94号文的精神,要求各单位在1999年内,对已建帐但仍采用“双定”征税的业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增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平均调增幅度不得低于1998年的10%;对暂缓建帐的“双定”户,一律调增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平均调增幅度不得低于1998年的15%;具体以各中心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总体调增幅度不低于1998年的13%为考核指标。
对新开业的“双定”户,在我局未有新规定之前,仍应按照我局有关最低行业起点的规定核定“双定”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