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穗府函[1998]236号
全文有效
1998 年12月25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
实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在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改革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改革、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税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仍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依法治市,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各级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构分别设置。1999年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财政、地税机构分设工作,1999年4月底前完成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下同)、县级市财政、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工作。
二、由广州市地税局对全市地税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将现行区地方税务局改为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属市地税局直接领导;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县级市地税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广州市地税局应在全市完成财税机构分设的同时,实施对全市地税系统的垂直管理。
三、全面推行“集中登记、属地征收、重点检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此相配套,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要按照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三大系列设置管理机构。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财税机构分设期间,暂时冻结人员进出及机构升格,严禁突击提干。
五、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财税机构分设和地方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机构分设后,要加强联系,团结协作,坚持依法行政,为地区和全市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