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5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3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粤银发[1998]3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已以穗银行[1998]532号文转发至广州市各商业银行(见附行)。请各单位加强与有关金融单位联系,依法办理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穗银发[1998]53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