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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35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35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2007年11月6日发布;2007年11月6日实施)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52号

失效

1998年12月23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转发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263号)下发后,不少基层征收部门反映: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有效的财产原值凭证的拍卖品难于确定其原值。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不能提供拍卖物件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值凭证的,应提供有评估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原值评估证明给拍卖行。评估时应以国家统一文物管理成立文物总店的时间(1960年7月1日)划分评估的时间标准,即被拍卖物件是1960年7月1日之前出品的,以1960年7月1日的价格为标准;如被拍卖物件是1960年7月1日以后出品的,以实际出品时的价格为标准。

  二、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拍卖行,应按所拍卖物件的成交价扣除评估原值和拍卖物件所需的费用(如图录费、评估费等)以及相关税金后的余额,按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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