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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34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

09-29 穗地税发[1998]34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

穗地税发[1998]346号

失效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住房补贴的标准,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41号)文的规定执行。

  2.对个人通讯补贴的标准,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1998]2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3.对实行内部病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补偿收入的免税问题,按转发文的第三点办理。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和通知(1998年10月22日粤地税发[1998]197号)(略)

  2、《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1998年3月12日穗办[1998]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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