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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8]23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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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通报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3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9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财监字[1998]28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从国家税务总局通报批评的事件中引以为戒,认真加强税收法令法规学习,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真正做到依率计征、依法治税。

  二、鉴于现行地方税制与征管体制正处于完善之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在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法规过程中,制订的一些具体的征管措施、办法,不得与现行税收法令法规相抵触。在征管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现行税收政策与征管实际有矛盾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决不能自行其是,随意变通。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财监字[1998]28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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