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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32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09-29 穗地税发[1998]324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4日

广州市物价局:

  贵局近期审批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复函抄送我局,这有利于我市加强对涉税行政事业收费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此深表谢意。现仅就贵局的有关复函中对于“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表述不够准确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

  贵局在有关复函中,如《关于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1998]214号)第二点“请培训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这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收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提法来表述的。这一表述与国家现行的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规定不符。对此,我局曾以《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见附件一)和《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见附件二),明确了涉税行政事业收费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对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为应税收费项目的,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上述文件已抄送贵局。

  鉴此,建议贵局以后在批复有关涉税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时,尽量不要涉及收款凭证问题,或者改按财税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附件:(略)

      1.《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

      2.《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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