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函
穗地税发[1998]32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4日
广州市物价局:
贵局近期审批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复函抄送我局,这有利于我市加强对涉税行政事业收费的税收征管工作,在此深表谢意。现仅就贵局的有关复函中对于“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表述不够准确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
贵局在有关复函中,如《关于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1998]214号)第二点“请培训单位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这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收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提法来表述的。这一表述与国家现行的涉税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凭证的规定不符。对此,我局曾以《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见附件一)和《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见附件二),明确了涉税行政事业收费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对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为应税收费项目的,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上述文件已抄送贵局。
鉴此,建议贵局以后在批复有关涉税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时,尽量不要涉及收款凭证问题,或者改按财税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附件:(略)
1.《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3号);
2.《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