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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1998]33号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职工技协会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征税方法的补充通知

09-29 穗工[1998]33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职工技协会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征税方法的补充通知

穗工[1998]3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日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结合我市工会职工技协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技协是由各级工会有组织地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并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的经济实体,在实行了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发给技协会员劳务报酬时,职工技协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对技协会员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二)对技协会员劳务报酬每次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预扣税款,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三)对技协会员完成交付任务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职工技协向技协会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同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7]191号文有关规定,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五)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六)职工技协向技协会员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本人表示不需要索取《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可由职工技协按月汇总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作记帐凭证,同时附上《扣缴个人所得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并在表内填上相应发票号码,以便稽核。

  二、如技协会员提供了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即营业税应税行为,其收入超出营业税起征点的(50元/次或800元/月),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支付单位代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以上通知从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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