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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30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30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00号

失效

1998年11月23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我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间从文到之日起至1999年2月5日止。对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各单位在确保自查面达到100%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范围和重点进行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自查面的40%。

  三、对外籍及港、台、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重点检查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内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受雇的外籍及港、台、澳人员。

  四、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项检查总结书面材料,并汇总填报《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一〉、〈二〉、〈三〉、〈四〉(外籍人员适用〈三〉、〈四〉汇总表),于1999年2月5日前一并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五、以后我市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5日起至次年1月25日止。具体检查范围、方式和步骤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结束后将书面总结材料连同《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一〉、〈二〉、〈三〉、〈四〉一起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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