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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1998]322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函[1998]32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322号

全文有效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的请示》(佛地税发[1998]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策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帐册的,应从重新入帐的年份起,依重新入帐的房产评估价值,按现行的房地产税有关规定计征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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