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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1998]174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医疗补助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发[1998]174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医疗补助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8]17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

  据部分征收单位反映,一些纳税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以医疗补助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经市局研究,现通知如下:

企事业单位在福利费、医药费科目中支付给员工的门诊医疗补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给予扣除。为了防止以医疗补助费的名义发放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出现,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对医疗补助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税收管理办法,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超过100元的部分,应作为应税个人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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