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梅地税发[1998]176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费用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8]176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费用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发[1998]176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费用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1998]17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97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的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梅市办[1998]25号)规定精神,现就有关个人通讯费用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个人取得按规定范围和限额发入的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的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征税。

  1、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通讯费用每月补贴标准如下:

  ①住宅电话:厅级干部120元,正处级干部100元,副处级干部80元,正科长60元,经特殊批准的人员40元。

  ②无线移动电话:厅级干部400元,正处级干部250元,副处级干部200元,特殊审批人员200元。

  2、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通讯费用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可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人员,但实际未发给补贴或未足额补贴,只按实际补贴金额计算免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通讯费用补贴参照同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免税。

  四、以上通知按各级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讯工具的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执行时间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