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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银发[1998]第638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粤银发[1998]第638号 我要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银发[1998]第63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各市外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第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支持有效益、有销路亏损企业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亏损企业“二有”产品封闭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银发[1998]430号)规定,做好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销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进一步支持对外经贸易发展、改善金融服务的措施之一,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封闭贷款”,帮助其扭亏增盈。

  二、各级银行要将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外经贸委和税务部门,商得税务部门同意设立“封闭贷款”专户;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银行的工作,不在专户扣收老的欠税;外经贸委要督促企业严格按“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使用贷款,协助企业搞好生产,以确保“封闭贷款”正常运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银发[1998]478号)有误,现予作废,该文的联合转发件以此文为准。

(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11月25日穗地税发[1998]30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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