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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1998]29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09-29 粤地税函[1998]29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8]29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15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河源税发[1998]115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和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在银行自用或待处理期间,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银行将房产出租,则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并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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