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粤国税函[1998]410号
全文有效
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并统一汇总报送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依据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农电提成、核电价差、电网建设费、电力建设费等,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在省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原征税办法执行,即对上述价外费用仍暂按2%预征率在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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