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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258号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25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58号

失效

1998年10月8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经营单位应根据省、市外经贸委审批企业名单逐一核对,检查企业有无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年审、验证手续,清理漏管户、漏征户。对违章企业,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供应发票。

  二、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目前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为了更好保证发票供应,请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迅速将“专用发票”需求量报我局,并按规定供票,同时将实际领购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送我局征管处备查。

  三、请省、市外经贸委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情况及时抄送我局,以便加强有关发票监管。

      附件1.粤地税发[1998]163号(略)

      附件2.国税发[1998]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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