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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第25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第25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第256号

失效

1998年10月7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8]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穗地税发[1997]17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89号)一并贯彻执行。其中,我局上述189号文第一点所列的税务登记期限与市人大党委会颁布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条例》为准。

  附件:《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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