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第256号
失效
1998年10月7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实施<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8]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穗地税发[1997]17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189号)一并贯彻执行。其中,我局上述189号文第一点所列的税务登记期限与市人大党委会颁布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条例》为准。
附件:《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