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粤税发〔2019〕184号
全文有效
2019.12.3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征管方式转变,强化对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履行纳税缴费义务、行使涉税费权利的过程及结果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提高税费征管效能,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着力点,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推行审慎监管,强化协同监管,不断提高监管质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业务办理监控
1.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根据各项税费业务的政策要求、风险隐患的大小、风险出现的频率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清单详见附件1),通过适当形式向纳税人公布并动态维护。综合运用资料审核、数据监控、数据比对、业务监控、调查核实等多种监控方式,有针对性地对有疑点的纳税人采取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等应对措施。
2.加强对办理资料的审核。对即办类税费业务,主要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业务,还应审核资料是否符合业务逻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办税服务部门(或岗位)审核,业务逻辑性由基础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对于通办事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由受理部门负责审核,业务逻辑性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逐步完善服务提醒、更正提示和业务阻断。对申报类业务,加强表内、表间逻辑校验和数据监控,加强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数据比对,在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推送服务提醒和更正提示,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减少申报错误。建立风险识别指标及模型,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等级进行风险预警或业务阻断,前移风险识别关口,缩短风险反应时间。加强对上下游业务的数据流跟踪,向纳税人推送应抵扣发票信息、土地增值税清算、优惠享受期限等业务提醒,实现关联业务闭环管理。经监控发现纳税人存在前置事项未办结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进行业务阻断。不断优化调整相关税收信息化系统功能,为业务监控提供信息化支撑。
4.依法开展审核和调查检查工作。保持对风险的敏感度和谨慎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和调查检查。对税务行政许可等审批类业务,要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税收减免等核准类业务,如果书面审查发现存在疑点的,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务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
(二)加强风险管理
5.建立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完善涉税费行为风险等级划分,将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需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税费违法行为列为高风险行为;将其他可能导致少缴税费款,或者按规定可处或应处罚款但无需移交稽查立案查处的行为列为中风险行为。对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2)。
6.明确风险管理重点对象。按年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政策的风险分析。加强对大企业、重点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风险管理,提升复杂税收事项的风险管理层级。审慎对待电子商务等新经济业态的潜在风险,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促进规范发展。
7.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统筹管理机制,实现风险扎口管理。建立全流程、全税费种的风险管理闭环,纵向联通所有层级、横向联通所有业务部门,将各类风险疑点进行一户式、一人式归集,扎口推送风险预警信息、统筹下发风险应对任务,避免多头下户、重复下户。建立风险快速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新情况、新风险,结合具体业务特征开展风险应对专项行动。
8.利用大数据手段优化风险分析与风险识别。按户、按人归集纳税人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生产要素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等各类信息,建立并完善覆盖税费征管全流程、全税费种、全行业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持续优化“机器学习”等大数据算法,创新运用各类风险分析工具和风险预测模型,提升风险分析识别的智能化水平。
9.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对无风险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对中风险纳税人,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风险应对工作,对高风险或持续异常的纳税人,包括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10.强化征纳双方风险共治。建立征纳风险共治制度,制定风险共治分析指标模型和评价标准,引导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建立一户式、一人式纳税人税费档案,依托信息系统定期扫描识别纳税人的风险信息和风险等级,刻画纳税人风险画像,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引导纳税人根据风险画像进行自评、自查、自纠,主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自我遵从。
11.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完善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和检查结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将风险分析和“双随机”选案相结合,将风险管理重点对象和高风险纳税人加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科学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合理降低低风险纳税人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适当提高风险管理重点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可能存在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实施稽查立案检查,增强稽查针对性和有效性。
12.依法对涉税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确认纳税人的涉税费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信用管理
13.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界定纳税人严重失信行为标准,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详见附件3)。逐步拓宽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覆盖范围,积极参与税务总局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结合实名认证等工作要求,探索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人群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提高信用约束的威慑力。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并鼓励失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14.建立纳税信用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探索逐步缩短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开展纳税信用月度预评工作,动态反应纳税人纳税信用现状。探索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重点监控严重失信行为和高风险涉税费行为,并将处罚结果和风险应对结果及时在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中反映,动态调整纳税人当前纳税信用级别。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记录管理,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费行为信息、违法违规信息、风险应对结果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获取外部门信用评价信息、联合惩戒信息。
15.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拓展守信激励措施,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缴费等方面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容缺服务等便利服务。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对失信纳税人采取加强业务审核、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管检查频率、限制领用发票等措施,使失信纳税人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
(四)加强协同监管
16.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银行、证券、住建、自然资源、街道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推动跨部门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的可利用性,为大数据风险分析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建立并完善纳税人涉税费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人实名登记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保有和转让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各类信息按户、按人归集。
17.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全方位、全链条的合作机制,推动税收执法协助,联合打击税费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税费环境。综合公安、人行、海关等第三方数据分析和情报交换,精准锁定涉税费违法企业,实施定向协同监管;与公安等部门构建税警一体化作战模式,形成“税+N”合作共治格局,增强整体打击合力。
18.推进多领域信用互认。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纳税信用数据与全国信用信息的数据对接,努力推动纳税信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联席合作机制,积极推进与银保监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部门的联席沟通合作,拓宽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19.完善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广泛参与对其他领域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探索将采集到的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上市公司等信用信息应用到税费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社会信用失信主体的监控预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拓展“银税互动”等守信激励产品,为守信纳税人提供经营融资便利等。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完善“黑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机制,研究建立税费违法案件重点关注人员信息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结合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等规定,逐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20.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完善涉税费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提升举报响应和处理质效。对举报严重涉税费违法行为和重大税费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发挥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为税费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重大税费违法案件,震慑税费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支撑
21.以信息技术促进监管规范。全面开展监管事项梳理,制定监管事项规范和数据标准,明确监管业务流程。建立监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固化监管流程,依托国家和广东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监管事项和监管规范实行动态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22.以信息技术驱动监管创新。积极推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特征,由计算机自动识别风险疑点、评价风险级别、挖掘监管线索。探索推进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归集、监控纳税人信用记录、减少人工判断等主观因素干扰。
23.以信息技术提高监管质效。加强内控机制防御和管理评价系统与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的数据整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化支撑。由信息系统将各类监管指标数据进行自动汇总分析,按监管对象统一归集后向监管对象扎口推送预警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识别纳税人的风险级别和信用等级,自动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并抽取监管对象,自动产生、下发监管任务,记录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并向执法人员推送监管任务进度、执法风险提醒,实行全程信息化留痕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精准化。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推进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税费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学习、研究精准监管、智慧监管等新理念、新技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加强组织领导。广东省税务局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安排,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对“放”“管”“服”工作的统筹,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要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服务,促进纳税人主动遵从。要结合本地税费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系统建设需求。
(三)强化规范监管。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规范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规范监管,防范执法风险,促进执法公平。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让纳税人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主动纠正风险行为和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
附件:
1.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
2.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
3.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附件1
办理环节重点监控清单
序号 | 办理环节重点监控事项名称 | 主要监控方式 | 主要应对措施 |
1 | 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3 |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4 |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5 | 纳税人税收资格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6 | 纳税人制度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7 | 纳税人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8 |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9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10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11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12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13 | 纳税人税收减免备案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业务监控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14 | 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业务监控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15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16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17 | 停业登记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18 | 注销税务登记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19 | 清税申报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0 |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2 | 发票领用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调查核实、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3 | 发票代开及作废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4 | 发票验旧缴销 | 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25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26 | 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 | 资料审核、业务监控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27 | 税费申报缴纳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28 | 申报错误更正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29 |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30 |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2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33 | 开具完税分割单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4 |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开具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5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6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37 | 非正户解除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业务监控、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8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数据比对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39 | 税收减免核准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0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1 | 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2 |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3 | 退抵税(费)申请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4 | 实名登记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45 | 解除办税授权关系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6 | 社保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47 | 社保灵活就业人员信息登记 | 资料审核、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 |
48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资料审核、数据校验、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49 |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管理 | 资料审核、数据比对、调查核实 | 服务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 |
附件2
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清单
序号 | 中高风险涉税费行为 | 主要应对措施 |
1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税务稽查 |
2 |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税务稽查 |
3 |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税务稽查 |
4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税务稽查 |
5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税务稽查 |
6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税务稽查 |
7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税务检查 |
8 | 纳税人正常经营但长期未申报纳税或长期零申报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9 | 骗取已缴纳的税款 | 税务稽查 |
10 | 不符合优惠条件但享受税收优惠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11 |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但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留存备查资料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12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13 | 出口企业提供伪造或虚假备案单证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14 | 伪造或提供虚假不能收汇原因或证明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15 | 冒用收汇凭证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16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17 | 取得异常凭证的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18 |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19 |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20 |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21 | 非法印制发票 | 税务稽查 |
22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税务稽查 |
23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税务稽查 |
2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税务稽查 |
25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税务检查 |
26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税务检查 |
27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税务检查 |
28 | 丢失发票 | 税务检查 |
29 | 擅自损毁发票 | 税务检查 |
30 | 非法代开发票 | 税务稽查 |
31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税务稽查 |
32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税务检查 |
33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税务稽查 |
34 | 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35 | 被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发现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或内容不实,并已被上述部门予以处罚 | 出口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 |
36 | 定期定额户其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但不自行申报实际经营情况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37 | 股权转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38 | 在办理税务注销前,未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缴以及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39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 | 税务检查 |
40 | 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1 | 报送虚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备查资料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2 | 虚增期末留抵税额办理期末留抵退税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3 | 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未清算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4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5 | 基金缴纳义务人拒绝提供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6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减少的 | 特别纳税调整 |
47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48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
附件3
严重失信行为清单
序号 | 严重失信行为 |
1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
2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3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4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6 |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
7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8 |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
9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10 | 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
11 | 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
12 |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 |
13 | 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 |
14 | 偷税、骗税、骗抵,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 |
15 |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涉税事项,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 |
16 | 恶意举报,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 |
17 | 虚假申诉,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 |
18 |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时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
19 |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时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20 |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时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21 |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时后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 |
22 |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的 |
23 | 申报缴纳契税不如实填报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及住房套数等情况,不应享受而享受了税收优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