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关于敦促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及鼓励群众举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
全文有效
2019.11.5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侵蚀国家税基。当前,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口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和人民银行四部委的部署联合开展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严厉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依法严惩了涉案企业和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现号召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通告如下:
一、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06月30日前,向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联系电话:0898-66509344、0898-66509346
邮箱:hnswzs2019@163.com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对打击工作有功的群众,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98-12366
举报邮箱:hnswzs2019@163.com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三、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为:一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主动投案认定及处理原则:一是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二是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公安厅、海口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