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大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6日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关于增值税政策取消后给予海南大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返回补贴及恳求提高上网电价的请示》(信海报[2003]15号)收悉。关于海南大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广坝)增值税征收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征收率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县以下小水电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大广坝不属于县以下小水电范围,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大广坝是否可比照三峡、二滩等大型水电项目的特殊规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据了解,三峡、二滩等水电项目按8%征收增值税,是经国务院批准当地税务部门执行的特殊征收政策。因此,大广坝能否比照执行,建议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进项抵扣问题。将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与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不符,我局无权更改税法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