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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03]37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09-29 琼国税函[2003]37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4日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关于我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海松[2003]6号)收悉。关于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销售的电力,可依照"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不属我局管理权限,建议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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