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气税收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3]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4日
海南中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然气进项税率问题的请示》(琼中海能[2003]2号)收悉。海南省燃化总公司向你公司销售天然气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销售天然气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40号)执行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规定未做调整之前,我局无权改变既定的税收征收办法和开票方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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