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5]162号
全文有效
1995.01.01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中心,洋浦财税局:
目前,我省的一些股份制企业和向个人集资的单位先后向个人派发股息、利息、红利,但据了解,部分企业单位向个人派发股息、利息、红利时,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致使税款流失。为了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内部集资所取得股息、利息、红利收入,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存款部分,应按20%的税率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各企业单位在向股东公布派息、分红方案时,必须说明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是否含税,并在向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的管理,对那些向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红利而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单位,除由其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