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有奖储蓄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5]111号
全文有效
1995.04.05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服务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服务中心,洋浦财税局:
近来,我省部分市、县对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理解和执行尚未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件精神,现即对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中奖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依照税法“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请各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对各专业银行的宣传工作,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