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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函所字[1996]71号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承包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队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承包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队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所字[1996]71号

全文有效

1996.06.12

临高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临地税所[1996]函字1号文收悉,关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取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和省政府办公厅琼府办[1995]106号文规定精神,我厅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参与海口至洋浦高速公路建设的各施工企业和个人所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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