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3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6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2006年4月12日前,将直属局领导、业务科(室)及税务分局(所)人数,通过FTP报送省局(征管处),以便及时确定检查证件的需用数量。
二、请在4月17日前,将上述范围人员的二张照片(照片须符合《通知》要求的标准)及《征管部门人员情况表》(表附后)报送省局(征管处)。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
三、每年4月下旬为征管部门税务检查证的审验时间,由各直属局征管科(室)负责审验工作。
四、每年7月下旬及次年1月下旬,各直属局要分别将上半年及全年度《征管部门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表》报送省局(征管处)。
附件:(略)
1、《征管部门人员情况表》
2、《征管部门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