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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7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一条中的扣减税收定额标准确定为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向上浮动20%,具体扣减的税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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