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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地税发[2006]7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09-29 琼地税发[2006]7号 我要评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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